以房养老协议惹官司
案情回顾:
张慧琳老太太年逾八十,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没有儿女承欢,只有久不来往的亲弟弟张友才在浙江。好在有街道和居委会安排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时不时上门来陪老太太聊聊天,为老太太做饭洗衣收拾房间,让老太太的晚年不至于太过寂寞。年岁渐长,张慧琳逐渐力不从心,思来想去,最终决定住进养老院。为了确保住进养老院后能有余力支付相关费用,也为了自己仅有的房屋能得到妥善安置,张慧琳决定趁着自己神志清醒,和居委会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全权委托居委会处理自己住进养老院以及以后的生养死葬事宜,并承诺作为交换,自己去世后居委会有权获得或处置其房屋。居委会和张慧琳老太太最终签订了协议,老太太安心住进了养老院。居委会为老太太设立专用账户,并时不时派人前往探望,按时支付张慧琳的养老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10年后,老太太在养老院过世,居委会悉心操办老太太的追悼会,将老太太的一应物品整理封存,并辗转联系到张友才,通知他出席追悼会并领取张慧琳遗留的物品。追悼会上,张友才提出自己是姐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张慧琳的全部遗产,尤其是房产。居委会出示了与张慧琳老太太的以房养老协议,拒绝了他的要求。张友才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慧琳老太太的房产。
双方说法:
张友才:居委会没有资格签订以房养老协议,该协议无效。即使以房养老协议有效,张慧琳签订协议后住进了养老院,居委会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无权依据以房养老协议获得房产。综上,要求法定继承张慧琳的房产。
居委会:以房养老协议有效,居委会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张慧琳生养死葬义务。
律师意见:以房养老协议有法律效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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