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峡江县“城中村”规划建设及管理
摘 要:峡江县地处赣中腹地,是个典型的人口小县、农业大县、财政弱县。如何做大做强峡江经济成为历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峡江县城1997年从巴邱镇东迁到水边镇,老城巴邱山清水秀,商贸繁荣,人气较旺,新城水边道教文化、古村文化厚重,区位优势明显。政府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城两区、一江两岸“共谋发展的战略思路,为加快峡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城中村“做为城市的一部分将成为未来城镇化的核心生力军,本文围绕我县'城中村“建设现状及成因、实施'城中村“规划的意义、实施'城中村“规划的思路等方面展开阐述,对我县的'城中村“建设发展提出了一些管窥之见。
关键词:峡江县;'城中村“;改造规划;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城镇化
一、'城中村“的相关知识
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
(一)'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
(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
(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两种土地所有权从表象看,仅是所有权主体不同而已,但其实质是不平等的,表现在:(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根据土地法第10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又分为: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组织形式。两种土地所有权在集体与国家之间可以进行转化,且是单方的,只能由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而不能是国家向集体所有权转化;同时集体所有权主体之间是不能相互转化的。(2)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的条件是唯一的,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方式为出让,这种行为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一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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