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三大关系” 做合格的高校教师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面对新的、不断变化着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已成为每一个高等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高校教师与学校、高校教师与学生、高校教师与社会三大法律关系,使高校教师成为教书育人的主力军、科研创新的生力军和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法规;大众化教育
作者简介:孙宜华(1970-),男,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机械与材料学院,副教授;游敏(1958-),男,四川广汉人,三峡大学机械与材料学院,教授。(湖北 宜昌 443002)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4-0033-02
进入21世纪以来,教育在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高等教育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事业,正朝向市场化、大众化、国际化、规模化和终生化的方向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它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综合国力的提高。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国际竞争中愈显突出。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教师。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然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如何面对新的、不断变化着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已成为摆在每位高校教师面前的课题。从高校教师与学校、高校教师与学生和高校教师与社会等三大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发,笔者认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法规建设是一个重要保障,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有关高校教师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和践履更是十分必要和至关重要的。
一、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双重法律关系
《教师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学校对教师具有考核、表彰、奖励和惩罚的权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学校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高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具有相应的审定权。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具有授权行政的主体地位。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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