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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探究及理性定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7:31     阅读: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在立足本土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西方法治及宪政文化中的合理因子而在司法领域中进行的一次尝试。就应然价值而言,它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树立法律权威,同时能够积极推进司法实践与司法理论研究的良性发展。但当前,我国所要确立的是区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未来该制度能够实际发挥怎样的作用还受制于多方面的社会因素,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就正处于转型期间的中国而言,我们必须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与的案例指导制度模式,并逐步完善与案例指导制度相配套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案例指导;价值;宪政;现实制约;定位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1-0057-06
  收稿日期:2007-07-10
  作者简介:张艳(1976-),女,湖北孝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制度建构与完善是实现法治中国与宪政中国的基石。自近代以来,在'西风东渐“的语境下,中国呈现出一种学习型主导的法治与宪政发展模式。全面认识西方文化,理性借鉴其合理因子已经在国人中形成共识。案例指导正是在当下中国借鉴和吸取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理念的条件下而提出的。判例法源于西方经验主义哲学,是西方文明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体现。而在中国法文化传统中同样存在着判例的因子。早在西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传统。其后,这种判例传统虽几经兴衰,却始终对中国法律实践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从汉代的'春秋决狱“,法官所总结的大量'决事比“(判例),到宋代的'编例“活动,明清时期的'律例并存“,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即当时的最高法院)为各级法院审案所创制的'先例“、南京国民党政府明确将'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例以辅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独特风貌。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被彻底废止,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也随之丧失,有关判例的学术研究陷入低谷,但少数判例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早在十多年前,武树臣、曹培等就对中国是否应当引入判例制度,判例能否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渊源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参见武树臣:《判例在我国法制制度中的地位》,载《法学》1986年第6期;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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