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尤为重要。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听证会制度和专家代表论证制度即是对此的有益探索。本文通过对香港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设计与实践的论证,并以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一轮公众咨询为例,阐明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制度安排及其意义,为我国内地公众参与立法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政府立法 公众参与 香港 咨询制度
作者简介:王肖邦,香港中文大学全球传播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新闻史。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5-02
一、引言
有效听取民意、保证公众参与是世界各法治政府在立法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立法过程中征求和听取民众意见,能赋予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而民意的分散性和立法制度的集中性,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既要保证立法行为的效率,又应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然,为了防止‘专家专制’和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计算,大众参与又是一个制约专家权力的机制。“豍
本文试图在中国的语境,给出'公众参与“的定义,即: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包括政策)的过程中,有义务向公众说明、阐释立法意图、法律内容和落实细则,并设立相关制度,主动开放全体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并需接受公众对立法结果的问责。本文在公众参与与专家理性互补的立法模式基础上提出:专家理性应从属于公众参与,专家理性的作用只在启发、引导公众参与,而非主导、代表公众参与。
二、内地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法律基础,同时也已累计了不少实践经验,只是尚处于初试阶段,一方面未能制度化,另一方面仍需要修改、完善。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条款是:其一,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人民可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其三,宪法第三十四条,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四,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五,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除此之外,...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