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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00:18:46     阅读:

选举制度是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选举法是重要的宪法相关法(宪法性法律)。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吸收了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经验,吸收了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经验,与我国历史上任何旧的选举制度都不同。目前,它主要由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国家机构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这三大选举制度构成。前两者是民主革命时期创立的,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经过80多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是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逐步确立和实施的,至今30年左右。

一、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暂行选举法,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选举制度,规定了工人、农民、红色战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其职责,并选举产生了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还选举组建了法院””裁判部。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普遍组织了对各级参议员的直接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参议会,然后由它们选出同级人民政府。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审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特别是提出了著名的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结成选举联盟,在候选人名单中,共产党员只占1/3,其余2/3为党外人士。后来,各根据地都推广了这一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再次规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它规定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选举政府人员;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级一年改选一次,县级两年改选一次,边区一级3年改选一次;每届选举时,对各级政权的工作进行大检查。后来,各抗日根据地也都推广了这一制度。

这些法律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使边区或解放区的选举制度日益完善,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完善的选举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选举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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