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李小萌,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及公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后,指导性案例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运行,本文从如何选取、制作指导性案例,以及需用何种配套措施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等角度提出问题、寻求答案,并且尝试撰写了指导性案例建议稿。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定》“),同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有了运行的前提。由于文本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建立,但相应的运行并没有成规模的开展,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层面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就如何通过该制度的运行,切实有效推动检察工作提出问题和思考。
一、如何选取、制作有指导性的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拘束力
首先是如何认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工作指导方式。区别包括工作程序不同、对个案的认可不具有普遍拘束力、主体不同、功能不同。[1]
显然,认为指导案例'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是值得商榷的,否则也很难理解最高检《规定》中的第十五条'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以及第十六条'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虽然第十五条使用的是'可以参照执行“,但由于有了第十六条关于不参照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故应当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可见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案例指导制度均实际赋予了指导案例一定的普遍拘束力。故在选取和制作指导案例过程中,就必然需要考虑指导案例在普遍拘束力方面的价值。
(二)分歧意见必须充分
作为实际承办案件的司法官员而言,在什么时候最为希望能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一定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重要分歧意见时,如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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