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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辅授权编写制度法律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2:49     阅读:


  摘要:同步教辅属于教科书演绎作品。目前中小学教辅授权编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行政管理文件之间有冲突和司法机构援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同步教辅侵权的抗辩的合理性存疑。通过梳理相关行政管理文件的法律效力、分析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认为,按照中小学教科书的编排顺序和体系结构编写配套同步教辅构成侵权。
  关键词: 授权编写;配套出版;演绎作品;合理使用
  中小学教辅授权编写,是指根据受著作权保护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编排顺序和体系结构即目录编写配套同步教辅材料,应经教科书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①这是在2011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大力整顿教辅市场,承诺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答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随后在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管理文件中被进一步强调和细化。目前,由于多种原因,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仅就该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版权问题作探讨,理顺其法律关系,以期促进教育出版行业的统一认识,使该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贯彻执行。
  一、我国同步教辅的侵权分析
  1. 同步教辅属于演绎作品
  演绎是指在现存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通过再次创作体现出某些独创性特征而成为一个新的作品。演绎作品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保留了作品的创作思想、编排顺序和体系结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认为,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演绎权就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结构而设立的。②由此可知,不同版本的教科书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教材的体系结构,而体系结构是不同编者根据学习内容的先后、难易和深浅来组织的,失去了蕴含知识逻辑和学习规律的编排顺序和体系结构,教科书就不是教科书,而只是一些杂乱的材料而已。③所以,教科书的体系结构体现了其最实质的独创性。同步教辅,正是根据教科书的编排顺序和体系结构而再次创作的演绎作品,其篇、章、单元结构等与教科书相同,读者购买的原因也是基于这种同步性。
  2. 未经许可,根据教科书编写出版同步教辅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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