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运中心建设中船舶交通管理机关的航运指令权
摘要国务院关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上海作为港口城市的国际地位。其中航运中心的建设,离不开高效而安全的船舶交通管理制度作为基本保障。本文立足于我国尤其是上海港的船舶交通管理法律制度,通过分析VTS法律制度、VTS指令权扩大与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VTS系统运用的提供建议,以期实现航运中心管理效益最大化、船舶航行安全化的目标,为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关键词VTS系统 指令控制权 法律成本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50-02
基于增强港口区域的航运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船舶交通进行管理是港区船舶交通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而通过船舶交通管理服务(VesselTrafficService)系统对船舶进行交通组织和指令控制,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1974年利物浦港建立了第一套以雷达对船舶实施监控的VTS系统,30多年来,该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内河、港口、海峡及群岛通道等航行区域。
鉴于2012年上海将初步建成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上海港等航运交通流量预计将有大幅增加,而上海作为航运中心必然面临航运监管工作上的严峻挑战。有观点认为,为缓解航运中心面对的越来越严峻的航行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等,VTS中心应当肩负起更大的职责。然而也有反对的观点认为,若扩大VTS指令控制权限,就必须明确这样做是否会与现有法律制度发生冲突,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进行修订的必要。
因此本文从有关VTS的法律制度着手,讨论我国VTS的地位及管理权限,判断现有法律制度下VTS中心的监管职能是否能够充分满足实际需求,进而深入分析VTS权限扩大尚存在的争议,从而得出结论。
一、关于VTS职能的现状分析
上海港早在1994年便启用了首个VTS系统””吴淞VTS系统,随后我国各大港口陆续建立了VTS设施及管理机关,并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了体系化的VTS管理法律制度框架。
我国目前关于VTS职能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各种指导性文件。《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规定'船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的安全“。虽然该法并没有明确VTS系统的职能和地位,但实际上它为我国在港口区域及其周边进行海上交通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管理规则,授权港务监督机构设置VTS中心,职能主要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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