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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3:53     阅读:


  摘 要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物抵债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却形成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一些涉嫌虚假诉讼的抵债案件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力和公信力。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及时有效的指导。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结合我国法律历史传统和司法实践,在我国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案例 案例指导 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岳建民,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2
  一、缘起:一份'以物抵债“协议引发争议
  2006年7月26日,原告N市果城信用社与被告四川某房产公司以及第三人文某某(该第三人是本案被告申请追加)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用被告开发的价值5123760元房产抵偿第三人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从1998年到2002年,第三人文某某先后从原告贷款本金共计325万元,拖欠利息共计1873760元,本息拖欠共计5123760元)。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南充市房管局备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房款收据,该收据上注明以第三人拖欠的贷款本息抵偿房款。2013年7月13日,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到N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并交付房产。
  关于本案,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就是:本案到底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还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本案应属于以物抵债法律关系。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N市中院支持了该观点。2016年2月15日,N市中院认为,'诉争商品房不是履行债务的担保物,事实上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以借款相抵,双方实际上是转化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认定双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忽略了双方是先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后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并没有支付任何房款的事实。目前,该案已经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本案应属于'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是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首先,如果本案真如一审法院认定的属于单纯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就应该按照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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