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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54     阅读:


  摘要:社会在进步,中国在发展,在经济不断上涨的同时,人口数量也在不断的变化,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现阶段老龄化的问题也不断上涨:根据中古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年末总人口为137462万人,65岁以上人口14386万人,65岁以上的人口为14386万人,老年抚养比为14.3%;根据数据显示,近五年我国老年抚养比呈上升趋势(1)。因此,如何实现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是影响国际民生的重大问题,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我们应利用制定《民法总则》的契机,参考德、法、日、英、美等发达国家陆续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以专门,周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民法总則;监护制度;老龄化
  一、《民法总则》中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体现
  从1999年开始,中国的社会逐步走向老龄化,根据联合国的预测显示,增加的速度还会持续上升,199年-2020年全世界的年增长速度要达到2.5%,而中国的增长速度则达到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0年9.3%,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速度和比重,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由此可见,4占1的比例,全世界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老年人。而从家庭层面来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四二一“(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式的新的家庭结构形式已经凸显,其所带来的弊端””增加家庭养老难度的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侵犯老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无法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频繁出现。
  《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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