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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假冒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4:54     阅读: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三者的法律责任,互不相同,不可混淆。假冒种子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无关,假劣种子与种子的内在、外在质量都有关,而伪劣种子都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有关,而都与种子的外在质量无关。司法实践中,常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种子和《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相混淆,造成大量错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以(2014)思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杨德芳销售伪劣产品罪、康清楚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一例。
  1 案例简介
  法院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杨德芳在未有任何授权和有效证明,且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坂田七寸“字样的胡萝卜种子未贴防伪标识、中文标签,与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独家经销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购进上述种子销售,金额达2 204 300元。被告人康清楚在未取得任何种子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杨德芳购买上述假冒胡萝卜种子94罐,将其中90罐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达528 49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芳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其行为构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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