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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司法裁判的进路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33     阅读:


  摘 要:疑难案件的出现使裁判陷入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两难,造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兼顾、案件的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只能择一的困境。这种两难和困境是一种假象,源于学界对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在案件的适用情形、分析视角、解释工具的错误认识。在疑难案件裁判中,法条主义方法实质合理性之不足,可借助'原则裁判“来弥补。后果导向裁判方法形式合理性之欠缺,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获救济。
  关键词:疑难案件;法条主义;后果导向;指导性案例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7-0098-09
  作者简介:潘德勇,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湖北 武汉 430205)
  疑难案件(hard case),通说是指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会产生适用不公正的案件。疑难案件的出现使法官陷入两难:是严格依据规范做出裁判,偏重司法的'形式合理性“而罔顾案件的实质正义,还是在价值和道德的引导下,追求司法的'实质合理性“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问题在理论上集中表现为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的对立。该两种方法在围绕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发展性、法律阐释与司法造法等问题,形成了各自的方法。在欠缺明确的规范时,前者通过诉求法律的原则、立法意图、目的等方式,'发现“隐藏在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后者以法官头脑中的公平和正义观为指引,通过论证和分析案件的事实属性和行为理性,以特定的价值为导向,在一般规范之外'创设“案件解决的规范。上述两种法律解释的进路,长期以来被视为立场或路线上的差异。其各自解释的不同结果,不仅产生'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如何“、'法官是否可以造法“等理论上的论争,而且在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判决的合法性等实践问题上,也充满了争议。
  疑难案件的非恰当处理常使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背道而驰。西方亦有'疑难案件出坏法“的法谚。1904年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法官曾在判决中援引这一法谚并评论:重大案件,如疑难案件,产生坏的法律。重大案件之所以重大,并非是因为其重要性··而是因为一些紧急的、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形影响了情感并左右了裁判。Northern Securities Co. V. United States, 193 U.S. 197 (1904).可见,疑难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价值判断。部分法条主义者和后果导向主义者在处理疑难案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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