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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效力到效率: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45     阅读:


  内容摘要:司法位于处理最新法律问题的一线,判例制度下的法官通过判例弥补制定法的滞后,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形成新的规则,进而促进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分享了这样的价值追求:适应社会变动的需要、同案同判、统一司法适用等都有这种效率追求在里面统一司法适用等都有这种效率追求的价值。但是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效果并不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学术研究和实践中都将焦点放在了效力问题上,按照大陆法的传统思维方式理解案例指导制度。只有转向效率维度,回归判例法思维,才可能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突破。
  关键词: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有无判例制度被视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1 〕中国在两大法系的坐标图中更加接近大陆法系一些。〔2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并没有被赋予创制规则的权力。〔3 〕但围绕着要不要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已经有很多的讨论。〔4 〕地方各级法院也有不少试点,如2002年,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先例判决制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制度“;2003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裁判规则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推出'典型案例指导制度“;200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统称《规定》)分别公布,全国层面上的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从理论走向现实。笔者主要以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为分析对象,〔5 〕因为公共政策性质的最高法院在筛选和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时候,更多的是在制定一种对社会行为有指引作用的规则,直接对社会问题进行回应,形成新的规则,为人们的生活提供预期,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考量,促进社会效率的最大化。〔6 〕截至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九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经过了多个地方试点和学术界的多方论证,本应得到较好的实施,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事实并不如此。据笔者的了解,法官对适用指导性案例没有太多兴趣,Z省J市中级法院某法官认为,指导性案例对他们的审判没有太大的影响:如果是非常重要的、难办的案件,他们会将案件提交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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