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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国司法国情可接受的民事证明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31     阅读:


  摘 要 文章结合案例对事实证明脱离司法国情存在严重问题进行阐释,指出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背离的根源和紧张关系,提出构建国情可接受的民事司法证明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国情 民事证明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郭威,仙居县人民法院,法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7-02
  一、事实之伤,司法之痛:事实证明脱离司法国情存在严重问题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法院在审理李来诉李发的遗产继承案时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了判决,对遗产予以分割。因在当地的传统观念中,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故在审理中李来和李发在陈述和证据中均未提及远嫁他乡的妹妹。判决后,其妹来到法院认为判决不公,法院应该调查,因其本人并未放弃继承权。
  [案例二]进城卖菜农民王某在卖菜过程中与戴某发生口角后被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王某认为法院能为其主持公道,又无钱请律师,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戴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系受到王某持刀乱砍的过程中进行正当防卫,幸得多人阻止才未被砍。法院认定了正当防卫,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欲哭无泪,在法院的大门口狂喊:'现在的法院已经不是人民的法院“。事实上王某为卖菜持刀,并无砍意,戴某提供的证人均是其帮凶,这些人将王某抱住后让戴某任意殴打。
  [案例三]彭宇案争议的关键是事实证明,在证据缺乏时作如下论述:'从常理分析,更符合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大。如果被告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理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该判决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事实认定掺入了非主流的价值判断,与中国主流价值观相悖。
  案例一至案例三,真实并大量发生着。上诉、改判、重审、上访,大多是基于该种情况。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这一直是司法难题,人们对司法的质疑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削弱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因为这有可能已经脱离司法国情,超越了人民的可接受程度。
  (二)事实证明脱离司法国情的三对矛盾
  1.程序正义革命与人民可接受程度的矛盾。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被当事人主义取代,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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