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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38     阅读:


  摘 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判例 司法解释 法官造法 效力
  作者简介:刘晶、李昂,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32-02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 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 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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