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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环境法教学案例的选择与适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17:37     阅读:


  【摘要】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教学具有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等特征。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应当选择具有新颖性的典型真实案件。案例的适用应当与教材的知识点体系相互结合,做到当用则用。教师应当科学设置案例适用的各个环节。案例适用应该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关键词】环境法 教学 案例选择 案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8-0047-01
  '案例教学是法律教学的必需,没有案例教学的法律教学将是一个不完备的教学“[1]。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最早发源于 1829年,由英国学者贝雷斯试行的法律教学实践,而后由美国学者郎德尔教授于19 世纪 70 年代在此前的基础上创立了判例教学法,并在美国的法学教育界正式得以推广。[2]20 世纪80 年代末,这种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引入,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精神的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进,现已发展成一种适合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法。[3]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等特征,案例教学与其他学科具有不同的要求,尤其在案例的选择与适用方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一、环境法的特殊性:把握案例选择与适用的前提
  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教学具有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等特征。正确理解环境法的特征对于恰当选择与适用环境法学教学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综合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综合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综合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教学案例时,不仅要选择环境民事案件,还要选择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另外,除了关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环境犯罪之外,我们还要关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环境执法主体的权力规范等。对于案例的适用,环境法的综合性要求教师能够综合运用环境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全面深入的掌握相关知识点。
  第二,科技性。环境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环境法的科技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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