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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39     阅读:


  摘 要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仅有《民法总则》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更加明确或详细的条款。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同法院的处理也有所差别。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规制措施
  一、立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缺乏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规范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新型财产,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根据其独有的特点而设置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和保护。[1]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缺少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性条款。现有的涉及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民法条文由于不能适应网络虚拟财产独有的特征和属性,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和不足。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紧密围绕其区别于传统财产的独有的特点进行操作,而当前民法体系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缺乏针对性与可行性。
  (二)现有規范与民事法律缺乏有效衔接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安全保障责任、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标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2]该法第七十四条①的规定为适用《网络安全法》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提供了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规则、网络游戏停运后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的处理方式、用户权益受侵害时运营商的协助取证义务等作出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依赖民事法律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行为事先完成定性,进行基础性的建设,而当前民事法律并未对这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二、司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针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存在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尽合理
  最高法对于民事案件中双方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设置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指出,②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裁量。同时,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缺少明确的原则性指导,很多情况下只能按照现有的一般法条进行处理。然而,网络服务供应商往往掌握了主要的信息技术及资源,同时又掌握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网络账户密码等。这就导致用户对信息的掌握缺乏主动权,在案件中处于证据劣势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变得极为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这就导致用户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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