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摘要: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首先阐述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性质,其次笔者通过对不当得利的分析,从不当得利的衡平思想出发,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发展过程,最后结合构成要件分析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效果及不当得利的偿方式,体现出不当得利之债在民法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189-01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拉丁语Condictio sine causa )制度源于古罗马法Condictio诉权制度,即'是一种对人之诉,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诉权制度。[[[] 张民安著 :《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0页。]]古语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若是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是不当得利。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思想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就有所体现,只是在当时社会制度中,并没有体现成文的法律制度。王泽鉴先生曾言:'民法上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由于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1页。]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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