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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1:29     阅读:


  摘 要 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在实务处理上让不少法官头疼,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问题在国际司法界和学术界都颇受关注。另外,指导性案例自颁布以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具备了丰富的研究价值。如今案例24号的出台,中国似乎顺应了趋势,认可了'蛋壳脑袋“规则。我国《侵权法》未规定'蛋壳脑袋“规则,指导案例是否能填补法律漏洞,更好的做到审判公正呢?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国内在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蛋壳脑袋规则 受害人 特殊体质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婷婷,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64-02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列举了不同时期有关特殊体质侵权的国内典型案件,他们案情相似,但不同时期判决却截然不同。现就以下案例据以讨论。
  案例1:谢某的小轿车与韩某的小客车相撞,致田某与于某受伤,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田某于某无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田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酌定事故原因力比例为60%,其本身特殊的体质与病情原因力此例为40%。二审法院认为:《疾病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病人因脑出血,由附一院转回途中,因车祸导致病情加重恶化而死亡“,可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直接侵害了田某生命权。原审法院鉴于田某的特殊体质与病情也与其死亡相关的实际情况,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酌定事故原因力比例为60%并无不当。
  案例2:张某某骑三轮送餐车途经路口时,被案外人孙某某驾驶的巴士五汽公司所有的40路公交车撞倒。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无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巴士五汽公司就残疾赔偿金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二审认为,第二次鉴定已经确定本次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八级伤残的参与度为25%,即说明其个人的陈旧伤系造成伤残的主要原因,而巴士五汽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次要原因、是诱发因素。若张某某无陈旧伤,则此次交通事故虽会造成其伤害,但绝不会造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巴士五汽公司就残疾赔偿金全部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原审法院依据第二次鉴定意见,判决巴士五汽公司就残疾赔偿金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3:'指导性案例24号“。王阳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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