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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00:07:30     阅读:

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把宪法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原则具体化。它和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相配套,标志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办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村民委员会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记 者:1982年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中都没有的。请您谈谈1982年修改宪法时对此是怎样考虑决定的?

王汉斌:在宪法中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这的确是1982年宪法第一次作出的。但是,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不是1982年才提出来的。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时候,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当时,一些城市的基层相继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协助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展工作,并且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群众的这一创造引起彭真同志的重视。他对北京市和其他一些城市有关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为这是基层民主的一种好形式。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在给毛泽东主席并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我们搜集了各城市的材料和意见加以研究后认为:'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是需要建立的。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毛泽东主席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同意了彭真同志这个报告。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确定下来。

记 者:城市居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起步,后来又如何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的呢?

王汉斌:在广大农村基层如何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找到恰当的形式。解放初,农村基层设立了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农业合作社建立不久,就搞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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