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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2-06 04:12:45     阅读: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摘 要:随着4G时代的到来,电信业数据流量监管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目前,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制度仍存在缺陷。行政垄断、监管机构缺乏中立性、立法缺位,都使得电信业务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广大消费者合法權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鉴于此,本文将针对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电信业;监管制度;缺陷;完善

2015年10月1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共同推出的'流量不清零“政策,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然而,该政策推行不久,央广网上一篇名为《流量不清零后被指消耗快网友:9天用完平时1月的量》的稿件便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流量使用过快。虽然各大运营商均表示'已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依然难以取信消费者。然而,当消费者对运营商提供的数据产生异议时,又难以找到其他相关证据。这无疑与当前我国电信业流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有关。

一、我国数据流量监管存在的缺陷

1.电信业的行政垄断性

改革开放之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经济的立场,另一方面尊重市场自身调节的规律,形成了双轨制经济。对类似电信等国有企业政府仍然保持一定的干预。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信行业行政垄断程度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直到2008 年,我国电信行业在行政垄断程度方面仍高达79.93%,目前电信行业中行政垄断仍然占据着较重的地位。

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电信数据流量监管形同虚设。与具有一定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优势地位的电信业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如在数据流量定价方面,即使电信行业服务定价有《价格法》可以遵循,使市场自主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得以相结合。但由于电信行业行政垄断所造成的监管难问题,在定价问题上消费者始终是缺乏话语权的,加之没有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在数据流量计量方面也是如此,消费者也只能被动的认可运营商的计量数额,即便发现其可能存在计量问题,也缺乏进行监管、监督的能力。

2.监管机构缺乏中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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