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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警惕平行进口商品侵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5-23 04:06:12     阅读: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获得了广泛发展,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电商将在境外合法取得的正品进口到中国销售,即发生了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此时无法避免会与中国的商标专用权人和获得商标独占许可的商标被许可人产生利益上的冲突,而此时该跨境电商能否以商标权用尽规则予以侵权抗辩就变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商標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用尽

商标平行进口(即'真品平行进口“)是指同一个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而有人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授权或商标使用人许可,将该合法取得的商品从一国(地区)进口至另一国(地区)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的产生主要在于同一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着价格差异,而该平行进口商便可从中获得差价的利润。

而商标权用尽是商标权权利穷竭问题,即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由商标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不能再主张专用权,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商标权用尽是针对商标权人的权能所做的限制,维系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商标权人依据商标专用权而妨碍商品的自由流转。

事实上,针对商标平行进口如何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存在着价值衡量问题,体现为贸易自由化与商标权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充分地体现一国的贸易政策,有着各国对于贸易和经济发展的考量,其性质已经不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理上存有争议,法院的司法实践也有所不一。但随着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认识深入,法院的审理思路也日趋清晰和明了,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商标在国内外分属于不同的商标权人时商标权用尽规则是否适用?

案例一:'K?STRITZER“啤酒案

原告大西洋C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商标独占使用权。被告北京四海致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K?STRITZER“啤酒系通过合法途径从荷兰进口,生产厂商系库斯亭泽啤酒厂(Br?uhaus K?stritzer),字号、地址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库斯亭泽公司均相同。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指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啤酒上标注的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是真实的,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其次,针对是否禁止商标平行进口,法院指出应当依据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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