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写作材料 >  工会 > 内容

工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权的确认与保障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3-02-23 10:00:07     阅读:

叶文超,汪忠瑞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2.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

二次工业革命后,在国家治理体系初步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领域的治理模式急剧变化,市场为绝对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出现失灵,随之而来的'国家”市场“二元结构框架得以成型[1]。然而,经济领域发展的丰硕成果给传统的二元结构框架带来挑战,产业精细化发展趋势、国家干预范围有限以及市场对某一领域过度干预的情况致使市场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为此,国家需要在国家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点来保证经济社会的平稳高效运行。由此,'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结构[2]出现。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有关社会中间层主体开展活动的法律规定,仅在《工会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有零散规定。而当下国家治理现代化变革对于我国社会中间层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3],工会这类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联系、协作和调节作用,对其经济法权进行研究显得较为重要。以工会为例,当前我国工会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更加被予以重视,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功能愈发凸显,而这一切的前提即在于明确工会这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权。以经济法调整对象论,工会等社会中间层毫无疑问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存在,只是其能否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主体类型需要进一步讨论。而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学界目前有少许争议,但并不影响进一步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权。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内涵

传统的经济法主体研究大多围绕经济法主体区别于其他部门法主体、经济法主体该以何种标准进行类型化等问题展开讨论,如此各抒己见的态势持续多年未能形成统一而清晰的认识。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结构的提出在得到广泛认同的基础上亦凸显出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困境。在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研究之初,各学者对该主体的表述有所差异,包括笼统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行业性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社会团体“'社会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张继恒博士认为,社会中间层是介于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类具有社会性、自治性和中介性的社会团体或组织[4]。张萃萍教授认为,社会组织是以社会民间力量为主导,以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性为特征的组织形式[5]。焦海涛副教...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工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权的确认与保障.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工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权的确认与保障.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