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摘要:针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纠纷中港口经营人对港口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采取对留置权相关争议焦点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归纳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港口生产作业实践,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以现有的留置权法律规制为基础,同时参考2018年11月《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指导意见,探讨建立和完善与港口行业特点和实务需求相符的港口经营人留置权制度。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留置权;《海商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09-06
港口是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保障港口经营人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是中国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持续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因港口经营人与其他相关各方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项下货物在港口作业流转过程中的权属情况及各方法律关系的认知与识别存在较大差异,法律纠纷日渐频发。其中,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港口货物作业概述
原交通部(现为交通运输部)于2000年颁布、2001年施行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但该规则中关于港口货物作业的内容、港口经营人和作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至今仍对港口作业实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该规则第3条第1项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定义规定如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从作业方式和作业目的来看,装拆集装箱作业可以归属于货物装卸的一个环节,与散货、件杂货在装卸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的作业环节如货物加固绑扎、铺舱、衬垫、隔票、特殊平舱、舱内拆包、拆加固、分票、挑票等并无种类上的显著差别,故港口货物作业的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货物装卸、货物驳运和货物存储。
结合上述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定义及港口货物作业内容的界定,笔者对'港口货物“这一概念作如下尝试性定义:港口货物,是指港口经营人按照作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装卸、驳运和储存等作业服务所指向的进出港货物。
二、港口货物作业费用纠纷现况
根据前文所述,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履行方式为港口经营人按照合同要求为作业委托人提供港口货物的装卸、驳运...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