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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制度的营利性探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36     阅读:


  摘 要 商品经济由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民法也相应地由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古典民法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虽然不限于市场中的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现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核心。现代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都是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而设置。近年来,随着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民法商法的界限似乎越来越模糊,民法的伦理性和商法的营利性也在相互渗透。本文从民法中的各项制度着手,来讨论民法是否具有营利性。
  关键词 商品经济 物权制度 伦理性 营利性
  作者简介:屈凌鹭,河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5-02
  一、物权法制度中的营利性探析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权利。所有权的明确规定正是迎合了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晰权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继而通过买卖,赠与等各种形式的物权变动形式获取收益,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随着市场交易的普遍化发展,很多民事主体会利用自己的住宅改成宾馆、饭店或是长期用于出租,而自己成为职业的出租人,这些形式的获益已经具有了商事经营的性质。而一旦起纠纷仍然适用的是民法的规则作出判别。以及商品房交易中,普通民事人也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所谓的炒房。温州炒房团正是如此。实际上这些炒房团体并不只是偶尔的交易,而是一种长期的投资收益。《物权法》的基本宗旨是明确物权,物尽其用,这更像是对物权主体利用自己的物进行经营性收入的一种保护。
  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有效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登记的公信力可以使已登记的不动产获得良好的可信赖性,其次,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已登记权利的信赖而进行的不动产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承认登记的推定效力,这与商事登记有异曲同工之处,商事登记可以说是促使了成熟规范的商业专家评议手段的运用,提升了认证系统的专业门槛之后,更进一步被认证对象的信用级别和标准,从而在更宏大的制度框架上,为上述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这更是降低了商事交易伙伴之间为寻找商事交易信息而付出的成本。 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市场化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无论是民事人还是商事人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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