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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5:22     阅读:


  摘要:简要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层面以及中国的立法趋势,梳理了在中国、英国、美国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程序而制定的指导意见,然后对比三个国家的程序设计、结合中国司法实务中凸显出的问题,详细剖析了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这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尝试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定法律建议稿。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制之诉;责任限制基金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10030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无论在海运国际公约中,还是各国海商法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虽未加入任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款基本上引用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简称《1976年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实质内容。
  国际上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三个重要公约都只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实体内容,都将行使该制度的程序规定交由各国国内立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于1999年年底公布,碍于当时国内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案件寥寥无几,鲜有司法实践经验供参考,对公约的理解又存在偏差,过于强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因此,《海诉法》用第九章专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登记、债权审查程序、基金分配的内容却又和司法拍卖船舶相关的债权登记、审查及受偿合并规定在另一个章节第十章中,这使得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从一开始就在框架上存在不系统、不完善,着重点错位的问题。而之后于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责任限制规定》)虽进一步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相
  ①《1924年公约》和《1957年公约》是由CMI制定。现在,条约已转由政府间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框架下的政府间组织制定。《1976年公约》是由IMO制定。
  ②较之《1976年公约》,《1996年议定书》下的责任限额平均提高了250%。该限额被2012年的新限额规定进一步提高了51%。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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