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班车,职工骑摩托车上班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等
单位有班车,职工骑摩托车上班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职工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因下雨路滑、避让车辆,造成左腿严重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我单位为了避免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在年初特制定了本单位机动车管理规定,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且与每个摩托车拥有者都签订了《告知协议》,讲清利害关系,与这位职工也签订了协议。请问:在这种违反企业规定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请给予解答。
雷锦贞
雷锦贞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如果该职工持有驾驶证,那么,该职工受的伤就符合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应定为工伤。
至于贵单位制定的'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只是单位的'土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职工骑摩托车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施 倚
这种情况现在还可以申报工伤吗?
编辑同志:
1996年3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1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 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韩某原系我公司短期合同工,目前因合同期满,公司与其解除了合同。
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对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
请问,韩某这种情况,现在还能进行工伤申报吗?
任 劲
任劲先生:
来函收悉。
贵公司职工韩某是1996年3月6日受伤,到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害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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