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在我国与国际上,强制责任保险已经被广泛采用,用以保护与实现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在航运领域,无船承运业务领域已实施保证金、保证金责任保险和保证金保函制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国内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险制度也即将出台。
关键词:水路运输、责任险、担保
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这是我国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管理的一项新制度。
本文的目的即是从理论上探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的重要问题,围绕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实施强制责任保险面临的困难,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关于保险或者担保金额
1. 是否区分公交性质与旅游性质的旅客运输的担保金额
本文所称"公交性质的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按照事先约定的航线,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旅客运输方式,主要包括轮渡、水上的士等形式。"旅游性质的旅客运输",则是指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向旅客提供事先约定的水上观光、游览等旅游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其典型形式如三峡游船。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船舶,既从事公交运输,也提供旅游服务。典型如航行于厦门与鼓浪屿之间的船舶、宁波与舟山群岛间的船舶、大连与周边小岛间的船舶等大陆与旅游岛屿间的客运船舶,既提供岛上和陆上居民之间的公共交通,又接待旅游团队和散客提供观光游览服务。
对于上述三类情形,虽然提供运输服务的目的有所不同,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也有所差异,但是,就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合同条款而言,都与旅客约定由其提供适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水路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并由旅客支付相应费用。可见,此类条款在本质上都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
既然如此,理应一视同仁,不作区分,均按照《水条》的规定,提供统一的担保金额。
2. 是否区分长途与短途水路旅客运输的担保金额
长途水路客运路程长,耗时久,可能跨越多个省份和流域,船舶也会面临相对高的风险;与之相对,短途运输路程短,周期也短,通常不涉及跨流域问题,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但是,是否仅仅因为长途与短途水路旅客运输存在上述差异,就应将两者区分对待,规定不同的担保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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