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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国家平衡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义务规则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2-10 04:05:52     阅读:

摘要:从国际社会负面清单出发,分析各阶段负面清单核心要素,结合我国自贸区2013年到2015年负面清单的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引入设立、修改完善和扩大适用动态分析,认为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协调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体现国家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义务规则。

关键词:负面清单;安全利益;发展利益;义务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05-04

作者简介:高远飞(1985-),男,西安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2015级法学理论博士生,西安财经学院讲师。

'2013年9月30日上海公布了《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简称负面清单2013),2014年6月30日上海又公布了《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简称负面清单2014),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2015)“,负面清单引起了专家和研究者的广泛热议,但大多集中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本文试从负面清单不同阶段动态分析其形式和实质,旨在探求负面清单的法理根据。

一、负面清单历史沿革

(一)负面清单产生与发展

1.雏形期:'例外情况“。'负面清单“源于德意志同盟国之间的关税协议,其模式可称为'负面清单“的雏形。'1834年,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以普鲁士为首的邦国之间结成了德意志关税同盟。各同盟国之间就关税问题进行了谈判,终于达成了涉及‘例外情况’的关税协定。“[1]'其成员国订立的共同贸易条约中规定‘统一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这是负面清单概念最早的表述。[2]关税同盟本质在于减免关税,以推进贸易自由,缓解各国国库空虚和财政赤字。但从'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表述中推断,这种'例外情况“应是同盟国共同达成的不符合关税同盟消除贸易壁垒规则的特殊条款。史料也可证实:'一些商品如盐和纸牌等继续保持国家垄断;啤酒、葡萄酒、烧酒和烟草等消费品各邦仍有权征收较高的关税“[3],这至少可以说明'例外情况“是同盟国以'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条款排除或限制性规则保护特殊商品'垄断合法化“和'征收高关税的权利“。

2.形成期:'概括否定列举“。'当今各国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所谓的'负面清单“概念,确是来源于美国与法国二战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行条约》。“[2]'为了保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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