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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0:46     阅读:


  内容提要 文章从分析法律移植与中国法的国际化进程,法律移植与国家主权、国家意识形态、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以及立法成本等关系入手,指出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过程,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文章最后对法律移植与21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作了展望。
  关键词 法律移植 本土化
  法律移植是国内外学术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关于法律移植的讨论,在国外大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国内则从80年代末开始。1989年第3-4辑《比较法研究》曾为此发了"编后小记",向我国学术界提出开展法律移植讨论的倡议。自此以后,学术界陆续发表了一批译文和论文。2000年4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专题研讨会,从而标志我国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讨达到了一个新的规模。认为法律移植不可能者不少,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页。美国学者罗伯特>塞德曼(Robert B.Seidman)与其夫人安>塞德曼进一步强调"法律不可移植规律",宣称"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移植法律,这种世界性的经验表明,由于法律所引起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时空特定性,被移植的法律在它的新移植地通常不能成功地再产生出它在起源地所引起的行为。"他们在谈到我国深圳地区移植香港地区法律时,也悲观地认为:"从实际上看,移植香港法到深圳也是不可能的"。(美)塞德曼夫妇:《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赵庆培译,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3-4辑。我国学者朱苏力也认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但事实上,苏力也没有完全拒绝法律的移植。如他承认"中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就其直系血缘来说是欧陆法系的"(同上书,第16页),"作为一个事实问题,我们不可能什么都移植,移植是要成本的"(同上书,第14页)。这些,都说明苏力是承认法律移植的,只是强调要有所选择,要考虑成本。
  与此相对,国内外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法律移植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可能的,无论在古代、中世纪和近代,法律移植的事例都大量存在。即使在当代世界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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