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的N个法律空白
给我国1亿多低收入人群带来轻松出行方式的电动自行车的背后,是事故责任如何担当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难以认定的工伤
转眼又近春节,可是王女士的案件还没有结果。
2009年2月4日,阴历正月十五,王女士单位放假半天,可是由于加班,她回家时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因为家离单位不算远,57岁的王女士每天都是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
那天下午,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个巨大的推力把她推倒在地,一堆坚硬的物体重重地砸在她的身上。她只觉得右腿一阵剧痛,身子就倒了下去。等她回过神抬头看时,发现一个中年女士和她骑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压在自己身上。当热心人把她搀扶着坐起来后,她用手机拨打了122。
交警赶到后认定王女士无责,对方全责,并扣了肇事的电动自行车。对方的态度还算不错,答应赔偿。对方留下手机号后,两个人都回了家。可是之后发生的事情让王女士始料未及:再次拨打留下的手机号时,被系统告知是空号,而扣在停车场的车辆也不见了踪影。
找不到肇事方,王女士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社保局以'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区社保局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才能构成工伤。“这样的话,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算是工伤的。同时,区社保局还强调,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来申请认定工伤的人很多,但都是按非工伤认定的。
王女士在这次事故中髌骨粉碎性骨折,术后及住院期间完全靠先生和已经上班的儿子照顾,医疗费花了近9万元。而且,因为她已经退休,是被单位返聘的职工,单位没有给她办理相关保险,所以医疗保险只能弥补她一小部分损失。
'我想提醒大家:在上下班的路上,一定要远离电动自行车,它太危险了!它没有牌照、没有保险,出了事没人负责;没有动静,但车速很快,轮胎很窄,刹不住车;加装了违规的电池,分量还特别重!“说这话时,王女士正由爱人搀扶、一瘸一拐地走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她把区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认定自己是工伤。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都是'改装“惹的祸
对很多收入不高、但出行距离不近的人来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显然比自行车轻松得多。我国拥有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大概在1.2亿辆,在北京也有70万辆。其实北京还不是电动自行车的消费大市,在江苏的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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