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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15:09:25     阅读: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文章针对新时期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2-03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性的进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技术仍不够完善、监督机制还不够到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未能得到充分行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和优惠,让一些自治地方的干部群众养成了'等、靠、要“的习惯;有关自治县撤县设市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群众自治意识淡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滞后等。这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建设

民族法制建设以民族立法为前提,没有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民族法制。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以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但客观地讲,有关民族法制建设在立法机制、配套措施、法律责任、诉讼制裁、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的监督机制,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他进一步指出:'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或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世纪民族工作形势的变化,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新的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自治法的要求,民族法制建设还有以下工作要做:

1.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配套暂行条例和规定。当前,要根据新修改的自治法的规定,尽快出台贯彻《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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