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摘要】文章分析了美国、欧盟农业补贴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两者均构建了以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为基础,农业补贴、农业投资法为骨干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在农业补贴的范围、方式、手段、立法体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完善农业法,加强农业反补贴立法,明确农业补贴的范围与标准等方面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业补贴 立法体系 补贴范围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就发达国家而言,农业补贴立法异常发达,形成了以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为中心,农业补贴单行法为补充,完善而健全的农业补贴立法体系。农业补贴立法体系是在WTO《农业协议》达成之后,各国为了减少农产品价格补贴及进出口补贴给农民带来损失而增加有关农业生产要素补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及推广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补贴从而达到增加农民收入之目的的新型立法。各国农业补贴立法不仅在农业补贴种类及类型上更加符合WTO的有关规则,而且在农业补贴方式上也呈现多样化及法制化的趋势,使农业补贴能够真正成为各国农业发展的动力因素。
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立法
美国农业补贴立法体系。美国没有单行的农业补贴立法,对农业补贴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体现在其《农业法》中,其他的如《农业援助法案》、《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农场法》中亦有所体现。美国农业补贴范围较广,补贴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直接补贴,也有间接补贴及合约补贴等。在补贴方式上,主要有价格支持制度、收入保障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出口贸易支持政策及农业灾难救助制度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农业补贴体系。
从法律体系上看,美国农业补贴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农业基本法。1932年12月通过的《农业法》(也称《农业调整法》),这是美国农业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该法中规定对农产品实施平价收购政策,平价政策实际上就是政府最低的支持价格,即在农产品交易中,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政策,政府就可以干预市场,保证支持价格能够成为市场的最低价格,所以,支持价格的核心是以'平价“为核心的。支持价格自30年代实施以来,大大刺激了农业生产,导致美国农产品供过于求现象的加剧,出现了大量的农业产能过剩,同时,政策长期提倡支持价格,也导致了财政负担的加重。
直到1973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施40多年的支持价格政策,通过修改《农业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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