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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初探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0:46     阅读: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同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一次掀起了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讨论热潮。此前一年许,即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但是,何为'类似案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究竟如何?对此,司法界论辩不断、争议颇多。指导性案例是《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通知》明确了案例的指导精神,对于透彻把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将以《规定》第七条为基点,结合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及《通知》,对我国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进行粗浅探析。
  一、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我国的案例研究古已有之,历史上用判例(此处指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本段后同)辅助法律实施经历了几个阶段:汉代以前的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则是判例适用的成熟阶段;至明清,为判例的发展阶段;清末修律后,尽管我国继受大陆法,走上法典化道路,但民国以后判例仍然具有拘束力。
  建国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初到2009年可以归为一个阶段。早在上世纪50年代的全国第三届司法会议上,就提出分类分批汇编案例,指导审判;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公布各类典型案例。豍2010年之后可以划为另一个阶段,按照中央司法改革工作部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了有关案例指导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印发了《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随后一年,最高法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并要求各高级法院积极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由此可以窥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将逐步走上蓬勃发展的道路。
  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它意味着我们从完美立法的幻景回归现实,试图建立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相接洽的制度体系;意味着从法律的刚性迷信中解脱出来,试图建立法律的硬约束和软约束相匹配的制度机制。总之,案例指导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体现着我们对法律和谐价值的积极追求。
  二、 有关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若干问题
  (一)'类似案件“的选择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令人担忧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侵蚀着司法公信。《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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