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业集团亟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不是外聘法律顾问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