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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领域内律师与注册会计师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8 15:03:26     阅读:

摘 要:当前的审计制度非常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当前的律师制度基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律师对客户的一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样,会计师基于审计需要而向律师调查客户的情况,或者要求律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法律判断时,律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拒绝会计师的要求,从而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三个途径,即行业协商的方式、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计责任的方式、混业经营的方式。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律师 紧张关系 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081-02

注册会计师与律师之间在证券法领域内长期存在着冲突,美国萨班斯法生效之后,使得这种冲突空前的加剧。这种冲突不仅会使审计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大幅度地上升,而且,还会造成一系列的法律与财务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处理注册会计师(以后简称会计师)的独立性与律师的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本文拟就这种冲突存在的原因、表现形式、解决的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这种冲突的特点,给我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处理这种冲突提供一些建议。

一、会计师与律师的冲突

在当前的公司制度下,会计师与律师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即或有损失的评估和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救济的评估两个方面。

(一)或有损失

会计师要想公允地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必然要考虑到公司当前存在的或有损失,这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英国会计实务惯例公告第18号、美国FASB第5号文、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都包含着或有损失的规定。根据美国FASB第5号文的规定,如果诉讼很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并且金额能合理的估计,应记作负债,如担保费用等;如果诉讼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合理地发生,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报告这种或有事项。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或有损失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或有损失包括的范围较广,其中主要包括现实已经发生的诉讼或可能发生的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公司面临的诉讼(或者可能发生的诉讼)能否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会败诉,会计师是没有能力来进行估计的,因为这属于法律判断,只能由律师来完成。因此,会计师为了能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会要求公司的律师根据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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