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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操作风险分析与物权监管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27 06:56:47     阅读:


  国际货物买卖中,利用差额开证进行贸易融资开展进口业务,对于解决进口商资金短缺、扩大贸易规模等问题,无疑是一种很有利的做法。但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若进口商不能如期或是拒绝向银行支付所差信用证款项,则银行将面临对外垫付的风险。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人的违约往往发生在银行已经向其释放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之后,银行对于进口人的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乏力。此情可见:银行、以及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代理商所预期赚取的业务利益与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极不对等。近年来,大宗货物进口业务实践中采用物权监管的做法,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促进了进口业务中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稳定开展,实现了进口商和结算银行的双赢。
  本文拟就进口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物权监管操作(又称'存量控制“)作以分析和介绍。
  
  一、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方式及银行风险
  
  进口贸易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从进口合同的条款表面看,似乎是买方获得了卖方的资金融通,但由于合同采用了远期信用证的支付条件,就充分的保障了卖方最终取得货款的基本利益。而倘若买方信用风险发生时,却是由开证银行首先承担风险损失。
  通常,开证申请人(买方)以30%合同金额的货款作为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100% 合同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谓'差额开证“),这里就有70%合同金额的货款事实上是由银行代开证申请人向受益人(卖方)做出了有条件支付的承诺,即一旦受益人所交货物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接受,信用证到期时,银行则有责任对受益人无条件支付所承诺金额。按照开证申请人与银行的开证合同约定,上述70%合同金额的货款应由开证申请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之前交付银行。此时若开证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或是拒绝支付,则信用证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就将使银行必须先行垫款对外支付,而此时货物却已被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处置。银行从而陷入与开证申请人的经济纠纷中。若进口货物是机器设备,根据与申请人的物权质押合同,银行可采取对货物进行封存、拍卖等做法来争取和补偿自己的利益损失;然若货物是原材料等一般商品时,则由于开证申请人将货物直接销售或加工销售后将款项挪作他用,则银行对外垫付后面对与申请人纠纷的解决则十分困难。
  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开证手续费约为开证金额的0.15%,而一旦风险发生,银行的损失则在70%。显然,其所得利益与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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