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  主题教育 > 内容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政策探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4-16 04:09:06     阅读:

钢铁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中国钢铁业存在产能过剩问题,国家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2017年,再次出台《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鼓励优势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推动钢铁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再启动若干钢铁行业重大兼并重组。本文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财税政策作整理分析,以便于在工作中利用。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企事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股权转让等,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企业资产重组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实际上是'按时纳税“处理。被收购方股东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当于一定...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政策探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政策探析.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