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实现的困境与疏解
周 洁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42)
工业4.0时代来临,衍生了互联网平台下新的劳动用工方式,在缓解了就业压力的同时,也带给传统劳动力市场一定的冲击””工作变得分裂、分割和弹性化。①在'互联网+个人“模式下,平台削弱了平台从业人员人格的从属性,平台从业人员对雇主的依附性减弱,使得该部分人群面临因劳动关系模糊而造成社会保障缺位的尴尬局面。自2021年3月起,中央多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对平台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②伴随着平台用工的泛滥,弹性过大的用工市场日益侵蚀着社会保护系统的贡献基础,危及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1]若不对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予以切实维护,势必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经济的发展,并影响社会稳定。
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包括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建立劳务关系以及通过外包、众包等方式形成非标准劳动关系。[2]本文所称的平台从业人员正是第三种。目前学界对于此类平台从业人员的法律性质尚未达成共识,但可以明确的是,他们同派遣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一样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采取《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关系+工作时间“的双重认定标准。传统非全日制劳动者主要包括报纸运送员、保安、送奶工、食堂服务员和屠宰工人等,在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的背景下,'平台+个人“用工模式蓬勃发展,平台从业人员也随之出现。
(一)平台从业人员的法律身份
近年来,学者们对平台用工与新就业形态著述颇丰,然而关于平台用工究竟是全新就业形态,又或者只是工作组织演进发展的产物仍无定论。综合来看,有的学者认为平台用工依然存在劳动关系[3];
有的则认为'互联网+个人“模式下从属性弱化,并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4];
还有学者直接提出引入'第三类劳动者“加以劳动法的适当保护[5];
2021年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更是提出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间设立一个'不完全劳动关系“③[6]。笔者认为,随着各种新兴职业不断涌现,劳动关系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和模糊化,平台用工所涉及的工种并不单一,相应的'从属性“也强弱不一,过于刚性与过于弹性的分割都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
现实中不乏将平台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概念混同的情形。一系列研究报告④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组织形式以及政...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