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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的三种型态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12     阅读:


  摘要:公、私法的分立与融合为20世纪提供了三种典型的民事立法型态。'纯粹管制“的民法,几乎是强制性规范的集合体,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配置无从谈起。'纯粹自治“的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导,少量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不是源于国家干预的威严,而是因为它们或是交易的基本条件,或是维系家庭生活的基本条件。'兼顾自治与管制“的民法,为维持民法的自治传统及其'形式理性“优势,立法者大都将实现'自治“目标的任务交由民法典来完成,实现'管制“目标的任务则交由民事单行法来完成。其中,后者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首要选择。
  关键词:公法;私法;自治;管制;强制性规范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8)06-0100-07
  
  一、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和融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肇始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在《学说汇纂》一书中写道:'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关于两者的效力,《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则是任意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尽管近现代法学家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主体说、意思说、权利服从说、综合说等,并且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具体内容的界定也存在分歧,但罗马法上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后世各国法律实践所接受,并影响着各国的立法。在继受罗马法上关于公私法划分的过程中,还引发一场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地位何者优先的争论。这场争论的学术价值,即使到今天仍不容否认。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至少在当今社会,其理论意义恐怕要远远大于它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关系日趋复杂。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等严峻的现实面前,那种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公、私法二元体制,已经显得过于僵化而不合时宜,无法解决丛生如棘的各种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潮流几乎同时出现。'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不可分地渗透融合。“诚如郭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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