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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一部水运“基本法”的今昔投影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3 06:53:18     阅读:


  由这个'总则“要素导入,使得'新水条“在船型标准化、在经营集约化和规模化、在技术的低碳化上,新增了若干浓墨重彩的章节条款,并在行政审批和监管中,至始至终将'安全“要素纳入其中,从而使新条例呈现'变革“的气象。
  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5号令,《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富有深意的是,第21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就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做了相应部署。《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也成为寄托现代服务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一个强音。
  尽管'新水条“草案早在一年前就开始广泛征求业界的意见,并为业界代表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专家所熟悉,但现今的正式发布,仍然引起了业界的巨大反响。'这部水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法’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广东一位水运业管理者对本刊记者说。
  其实,'反响“更多地来自于'新水条“与25年前同样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之间的'革命性“变化。'从总则到条款,从行业趋势判断到可操作性,从‘立法’精神到‘立法’原则,都有非常大的不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位研究行业法规的学者对本刊记者如此评价。
  '旧水条“的25年历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至'新水条“出台,其间的25年间,经历了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即第一次修订,以及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即第二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属局部调整。
  以第二次修订为例。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的规则,在25年间也有细节调整。比如,1996年交通部补充和修改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对补票、补收运费、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托运行李装卸和驳运费、售票代理费、以重量计费的助动车费等条款做了修订和补充。
  '旧水条“本身及其附带这种调整和修补,在相当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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