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提要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管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的表现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监控
中图分类号:F063.1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于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据粗略估计,在一般情况下,政府购买性支出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
寻租是指社会中人类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非生产性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在向着成熟与完善的阶段推进。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化、法制化的水平还不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寻租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从'钱“到'权“。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寻租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领域之一。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具体表现
我国政府采购中涉及的部门主要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需求单位、财政部门和供应商,这五个部门贯穿整个采购过程。下面以五个部门为对象,分析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
1、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的采购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中心为了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增加自身权力,可能产生事前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干预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中心有更大的采购权利,手中握有更多向供应商设租的砝码。
2、采购需求单位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将以前的分散采购变为集中采购,必然要触及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巨大阻力。没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前,采购需求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物品的采购,拥有对供应商设租的条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大部分物品的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极大的'侵犯“了采购需求单位的部门利益。所以,采购需求单位希望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
3、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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