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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18     阅读:


  摘 要:事实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逐渐由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几经辗转,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订,新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因此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事实婚的态度究竟是怎样,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又有何不同,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事实婚现象,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事实婚,民法刑法的交叉,法律规制
  一、事实婚概述
  事实婚,即事实婚姻。从广义上看,是形式婚的对称,即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而没有举行正式宗教仪式的婚姻。从狭义上看,是法定婚的对称,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事实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2]
  二、事实婚现象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占婚姻总数的大部分。造成事实婚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婚姻登记意识淡薄。受"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仪式,亲朋好友都认可,婚姻关系便成立。二是婚姻登记不方便。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当地居民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相当不便。三是有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乱收费、办公效率低的现象。[4]因此,许多人放弃婚姻登记,事实婚现象便产生。
  三、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
  民法体系中,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属于婚姻法的范畴。总体来说,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的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可谓曲折。当然这种演变是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水平逐渐提高为基础,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体来说,这三个阶段分别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阶段
  建国以后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我国民法总体来说是承认事实婚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这种承认也是有限制的承认。如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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