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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法教学之实践教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55     阅读:


  [摘要]伴随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教学也经历了从传统式讲座教育向引入实践教育的转变过程。商法学科的特点和当前传统式教育的不足确立了实践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地位。本文针对当前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实习、法律咨询和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
  
  我国商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外国法到中国法,从民商合一到民商分立,从整体商法到部门商法,从选修到必修,从简单到丰富,这样一个快速的发展过程[1]。商法学也成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本科学生应具备的法学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应的商法教学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已有近30年的历史。按照教育部法学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学人才“的要求,近年来我们的商法教学也经历了从传统式讲座教育形式开始逐渐向多元化、实践化、复合化、应试化方向的转变过程。作为商法教学形式之一的实践教学也越来越为众多法学家和授课教师所思考和研讨。
  
  一、实践教学逐渐渗入到商法教学中的背景
  
  (一)商法学学科实践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确立了实践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地位
  在中国无统一商法典,只有商法总论和其他众多单行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等)法规,其包含的内容都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所经常接触到。如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破产法中的的清偿顺序、海商法中的各种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各自含义和区别是什么?)、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票据法中的本票、支票和汇票各自含义和区别是什么,等等。这些都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比非法学专业人士更加清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还要更加精通如何操作和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传统学院讲座式教育已不能单纯满足法学教育所制定的目标要求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因为一方面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法学专业学生最终要走入实践;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问题蕴含着丰富的信息,它是法学教育天然上好的养料[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近些年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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